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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獎學金】轉知: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工商學生清寒獎學金(111/3/15前逕向該會申請)

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

工商學生清寒獎學金辦法

一、本會為獎助清寒學子努力向學,依據本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獎助對象:國內公私立大學(院)工商相關學系之大學日間部本國學生具本辦法第三條資格者。

三、獎助資格:凡家境清寒,而經由本會發函邀請之大學(院)工商相關學系及家扶單位師長推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領有其他獎學金者。

    (一)經錄取國內公私立大學(院)工商相關學系之大學日間部並取得入學證明之新生,其高中(職)、專科畢業總學業成績八十分及操行成績甲等以上。

(二)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院)工商相關學系之大學日間部學生,其前學期學科平均成績八十分及操行成績甲等以上。

(三)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院)工商相關學系之大學日間部因轉學、家庭變故休學而復學者,其轉學、休學前之學期學科平均成績八十分及操行成績甲等以上。 

四、獎助名額及金額:每學期上限壹佰名,每名獎助新台幣參萬元。

五、申請方式:申請人應親自填寫本會獎學金申請表直接向本會申請,依表內規定繳交所需證件,並親筆撰寫自傳一份,內容包含:家庭狀況、求學及成長經過、自我評價(專長、優缺點等)、未來發展方向與自我之期許。

六、申請時間:每學期由本會發函邀請工商相關學系及家扶單位公佈申請,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一)第一學期:開學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二)第二學期:開學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

七、凡提出申請者由本會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依審查標準審查,依家境清寒情形及學校成績表現甄選之本會保有最終審定權。凡經本會審查甄選通過之申請者由本會以書面通知核發獎學金。

八、凡向本會申請獎學金者,本會將視情況進行家庭訪查,如拒絕或與本辦法規定事項不符者,本會得取消申請資格。申請所附之證明文件,若經查證有虛偽造假之情事者,將全數追回已領奬學金。

九、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十、本辦法設定日期為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次修訂日期為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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