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請協助轉知]教育部補助113學年度第1學期大學校院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學術技藝能競賽受理申請(敬請於5月23日中午前備齊申請文件送研發處)

教育部補助113學年度第1學期大學校院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學術技藝能競賽受理申請(敬請於5月23日中午前備齊申請文件送研發處)

說明:

1.申請時間:有意申請者如規劃於113年8月1日至114年1月31日間出國參加國際性競賽,請將資料備齊於113.5.23(四) 中午前送研發處彙整,請於申請時間內完成,教育部逾期不受理。

2.補助範圍:

A.補助參加之國際競賽,其參賽組別最近三年參賽國家數,以平均在十國以上為原則。非屬國際性競賽、與高等教育無直接相關,或屬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等之國際性競賽,不在補助範圍。

B.設計類補助之國際競賽種類以本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所定者為限,學校申請不限案數,同一作品不得超過二人,並以一次為限。

3.補助對象及條件:中華民國國籍,且於大學校院在學期間,代表學校實際參與國際競賽之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補助:

A.具學術、技藝優良表現:學生個人或團體最近二年內在國內外學術、技藝能競賽有優異名次或事蹟表現。

B.經國內賽選拔:學生個人或團體參加全國性學術、技藝能競賽獲優異名次。

4.補助項目及額度以補助學生個人或團體出國參加國際競賽之經濟艙機票費用、實際參賽或領獎日之膳宿費為限,並依國家地區以下列金額為限
  A.
 亞洲地區每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B. 美洲、大洋洲及非洲地區每人新臺幣五萬元。
  C. 歐洲地區每人新臺幣六萬元。

5.本案各校申請作業每年以2次為原則,每生每年以一次為限,依教育部公告時間,提出下一學期申請補助案。

6.申請資料:申請人應提出下列表件,各一式5份
  A.申請表(填寫分案表
:學生簽章要簽名)
  B.佐證資料:符合補助對象及條件之證明及相關文件影本。

C.校內配合款同意書(一份)

7.申請案經教育部視其可行性、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需要等因素核定補助金額。 

8.結報:申請補助案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書(包括該案整體實施績效,每一競賽之照片5張以上、作品或照片推廣同意書及學生參賽心得等),由各系所發文向教育部辦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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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研究發展處
綜合企畫組 藍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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